2)第七章 原告被告(2)_官场潜规则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司。当法官提醒陈思源如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陈思源本人及代理律师当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予上诉。

  可是,正气物业公司与黑山建行解放路支行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正气物业公司要求将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作为被告,承担全部损失费用;而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却认为正气物业公司与犯罪分子陈思源相互勾结,共同诈骗银行资金,要求按法律追究责任。双方代理律师为此,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物业公司称:“我们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转入资金,手续是合法的,资金来源也是合法,从法律上讲我们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户。”黑山建行驳:“正气物业公司在建行解放支行开户存款,其目的是为了向陈思源提供资金,并获取高额利息,我们认为正气物业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用户。”

  正气物业公司称:“正气物业公司在建行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帐户,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驳:“正气物业公司是在犯罪分子陈思源的要求下,到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其开设银行账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储蓄存款合同是无效的,正气物业公司不是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的合法客户。”

  正气物业公司称:“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审查不严,或与犯罪分子陈思源相互勾结,致使犯罪分子用假印鉴章将正气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转走,这是犯罪分子成功诈骗的关键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害。现在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没有尽义务保护正气物业公司存款的安全,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建行黑山解放路支行驳:“正气物业公司开户前与犯罪分子有接触,其开户的目的是为了向其提供资金,并获取高额利息,而且资金被划走后长期不报案。我们认为正气物业公司是与犯罪分子合伙,共同诈骗银行的国有资金。我们请求法院判决正气物业公司应与犯罪分子陈思源一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黑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复杂,且很多证据不充分,双方存在根本分岐,最后建议先进行庭外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调解,择日再进行庭审。

  最后,伍钢副局长气愤地说道:“法院也是乱谈情的。我们的钱存在银行里,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查印鉴,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是犯罪分子成功诈骗的关键因素。如

  请收藏:https://m.hhttr.com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